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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1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与担保合同
2.保证
2.1保证的内涵
【概念】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银行出具的称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称保证书。
【注意】债务人不能做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由第三方承担
2.2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人与债权人书面订立的合同)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其他
2.3保证方式(两种)
2.4保证人的资格
2.5保证责任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6保证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类型 |
规定 |
债权转让 |
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债务转让 |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2.7保证期限
2.8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保证种类(四类)
种类 |
主体间关系 |
保证内容 |
施工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
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书,或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不提交履约保函 |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
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
工程款支付担保 |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 |
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预付款担保 |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
避免承包人拿到预付款后跑路或挪用 |
【关注点】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抵押权
3.1抵押的概念
【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重点难点】抵押的特点
■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3.2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3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
3.4抵押权的生效
3.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6抵押物的转让
3.7抵押权的实现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想想为什么)
3.8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4.质押
4.1 质权的概念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4.2 质权的种类
4.3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两大区别)
项目 |
抵押 |
质押 |
对象 |
不动产 |
一般动产 |
占有形式 |
不转移占有 |
转移占有 |
5.留置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对象 |
仅限于动产 |
规定 |
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无留置合同) |
留置可基于以下合同 |
保管合同 |
【留置的案例】
甲委托乙运输一批货物,乙按约定将货物运至某地,但甲却无钱支付运输费,此时,乙可以留置该批货物,用变卖货物的钱来抵付运输费。
6.定金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
形式 |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
生效 |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数额 |
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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