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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自目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占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比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