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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主,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全面负责。该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合同工期、成本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