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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款不得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事项,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宜高于合同价款(不含其它项目费)的30%。
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5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说明:60%是2013版清单规定,50%是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3.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预付备料款的回扣公式
(1)起扣方式:剩余工程价值中的材料费等于预付款时起扣,一般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起扣点)×材料比重=预付款,公式变形为:
起扣点=承包工程价款总额-(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2)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起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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