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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审核有关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资格考试审核表》(下载附件)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
2.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一份(下载附件);报考增项专业的,需提供身份证和已取得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外的其他材料需装订成册。
(二)资格审核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资格审核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部门不得跨地域接受审核材料。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的原件,核验2002年后毕业考生的学信网信息;
2.对于审核不合格人员,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考生签署《资格审核告知书》(下载附件);
3.对于资格审核材料,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三)上报审核结果及有关材料
资格审核工作全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1个市务必在2019年1月29日前全部完成上报工作:
1.出具上报文件并填写《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汇总表》和《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
2.《资格考试审核表》一份;
3.不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核告知书》(数量应与审核不合格人员的数量一致)。
4.《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未及时进行资格审核考生通知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