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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及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工程计量的依据
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最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