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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办法,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开立企业网银、通兑等业务。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能开设一个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款数额,按时足额将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予以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