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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基处理要求
一、原地基处理原则
(1)原地基处理应按照设计要求精心施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
(2)原地基处理除执行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部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3)原地基处理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农田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二、 原地基处理要求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清理,砍伐的树木应移置于路基用地之外,进行妥善处理。
(2)路堤修筑范围内,原地面的坑、洞、墓穴等,应用原地土或砂性土回填,并按规定进行压实。
(3)原地基为耕地或松土时,应先清除有机土、种植土、草皮等,清除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一般不小于15cm,平整后按规定要求压实。
(4)基底原状土的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换填,换填深度,应不小于30cm,并予以分层压实到规定要求。
(5)基底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路堤基底的压实度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当路堤填土高度小于路床厚度(80cm)时,基底的压实度不宜小于路床的压实度标准。
(6)当路堤基底横坡陡于1:5时,基底坡面应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1m,并予以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