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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每日一练(8月16日)
1.【多选】某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却误将货款支付给B材料供应商,随后施工单位索要回货款支付给A供应商。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向A供应商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B.向B供应商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C.A、B供应商之间原本没有债的关系
D.B供应商获得货款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E.B供应商获得货款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2.【单选】关于建筑活动中发生的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
B.对于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中建筑材料的交付,材料供应商是债权人
C.在施工中产生噪音,扰乱居民,不会有债发生
D.材料供应商为施工企业自愿保管财物不会发生债
3.【单选】甲公司是某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专利权人,乙公司未经授权制造和销售该专利。甲发现后,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乙共销售侵权产品800件,因乙的行为,甲少销售600件。甲销售专利产品每件获利2000元,乙销售侵权产品每件获利1000元。乙应赔偿甲( )。
A.60万元
B.80万元
C.120万元
D.160万元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每日一练(8月16日)答案
1.【答案】ACE
【解析】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材料设备的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他们会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债。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2.【答案】A
【解析】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3.【答案】C
【解析】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在本题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可以确定的,即减少的销量乘以每件的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