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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层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 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没法律、行政法舰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民事商事法律、社会法律关系。
考点2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分类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足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考点3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即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砦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考点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没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小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足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买卖合同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
侵权之债,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