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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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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从业单位所具备条件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因此,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2007年6月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反映的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也是判断企业经济实力的依据之一。所有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企业组织,都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承担能力,能够担负与其承包施工工程相适应的财产义务。这既是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因此,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能够适应从事施工活动的需要,不得低于最低限额。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建设部2001年4月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07年3月发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规定: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建设施工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因此,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企业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有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的法定执业资格。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规定:特级企业的企业经理要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企业的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二级企业的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三级企业的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随着工程建设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大跨度、超高层、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越来越多,施工单位必须使用与其从事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同时,为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率和降低施工成本,我国的机械租赁市场发展也很快,许多大中型机械设备都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因此,目前的企业资质标准对技术装备的要求并不多,主要是企业应具有与其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对一、二、三级企业的要求均为企业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工程建设施工活动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有无承担过相应工程的经验及其业绩好坏,是衡量其实际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准。仍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规定如下:
特级企业近5年应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至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工程、预应力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航道、通航建筑、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工程、核工业、: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无损检测工程、海洋石油、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特种专业(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的起吊、特种防雷技术等)共60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1至3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钣金作业、架线作业等13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两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以上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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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述规定第(1)、(2)、(4)、(5)、(6)、(8)、(10)项所列资料;(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5)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2.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办理。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2002年10月原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l)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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