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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Z305012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环球网校·2016-08-23 09:23:51浏览235 收藏70
摘要   【摘要】对于备考一级建造师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Z3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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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Z3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2003年1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Z305012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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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废气、废水污染的防治,也包括建设项目和施工现场两大方面。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如果不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加以控制和防治,将会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条件。

  (一)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2000年4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2007年9月建设部颁发的《绿色施工导则》中规定: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挡、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挡等措施。

  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用清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墙体、屋面敷水袋、楼面蓄水、建筑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和直升机投水弹等综合降尘。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二)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例如,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等。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案例】

  1.背景

  2012年11月22日,某市环保局接到居民投诉,城区二环路一处建筑工地正进行施工,尘土飞扬,还传来阵阵刺鼻味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生活。市环保局随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堆放的大量沙石、灰土等物料及建筑垃圾,由于冬季施工天气干燥,经风一吹尘土飞扬,而且该地交通繁忙,车辆经过也激起大量扬尘。同时,屋面防水工程使用的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市环保局要求该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但是,该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依然照常进行施工作业。

  2.问题

  (1)施工单位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规定?

  (2)市环保局应当对其作如何处罚?

  3.分析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了此项规定,没有对运土方车辆采取必要的防漏洒及清洗等除尘措施,导致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的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该市环保局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依据该法第58条规定,对于该施工单位违反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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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水污染的防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防治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2008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人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2013年10月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水污染控制:(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要求。(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4)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5)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

  (二)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案例】

  1.背景

  2013年3月22日,南方某市突降大雨,环保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市区某路段有大面积的积水,便及时上报该局。不久,市政部门派人来疏通管道,从管道中清出大量的泥沙、水泥块,还发现井口内有一个非市政部门设置的排水口,其方向紧靠某工地一侧。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工地的排水管道于2013年1月份打桩时铺设,工地内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其施工废水直接排放到工地外。工地的排污口通向该路段一侧的雨水井,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2.问题

  (1)本案中,施工单位向道路雨水井排放施工废水的行为是否构成水污染违法行为?

  (2)施工单位向道路雨水并排放施工废水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3.分析

  (1)施工单位向道路雨水井排放施工废水的行为构成了水污染违法行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的施工单位,没有依法申报登记水污染物的情况和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本案中的施工单位私自设置排水口排放水污染物,没有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本案中的施工单位向雨水井中排放的施工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泥沙、水泥块等废弃物。

  (2)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该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私自设置的排污口,并可对该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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