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取消一级建造师、特(一) 级资质等在省级的审批》
(国发〔2016〕9号文件)的解读
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议》,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随后关于一级建造师等审批事项引起很多建造师或准备考建造师的考生的紧张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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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现小编针对“国发〔2016〕9号文件”解读如下仅供广大建筑从业人员参考:
(1)一级建造师属住建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为《建筑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修订《建筑法》,不得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
(2)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根据国发〔2016〕9号文件中: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也就是取消了建造师注册时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直接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简化了政府审批流程,做到了简政放权,简化了审批流程的目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国发〔2016〕9号文件目的在于针对减少一级建造师、特(一) 级资质等在地方审批的权利,缩短了注册的审批流程,做到简政放权的目的,对一级建造师等考试毫无影响,。再者,注册建造师引入国内除规范国内建筑市场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与国际接轨。随着国内建筑企业逐渐涉及国际工程,和其他国家建筑企业对接越来越多,改革也成为了必然趋势。但从国际惯例来说建造师是不可能取消的,在发达国家建造师的行政许可虽少却有着极其严格的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制度。总之,未来建造师无论是执业资格考试还是注册都将越来越趋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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