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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考点

环球网校·2015-10-12 15:22:52浏览251 收藏50
摘要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于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紧张复习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 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考点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本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于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紧张复习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 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考点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一建法规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考点, 希望各位考生能将一级建造师考点融会贯通,环球网校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法规抵押权考点)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抵押物

  1、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法规抵押权考点)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抵押权生效

  (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法规抵押权考点)

  (2)动产登记对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

  (教材“通知抵押权人”错误)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得,诉讼。

  2、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三、留置权

  1、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6、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四、定金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3、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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