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哪种建筑突出物在一定的空间尺度内可以突出城市道路红线? (2005)(2010)
雨篷
台阶
基础
地下室
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
第4.2.1条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第4.2.2条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①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②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