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出道路红线建造的是:(2007)
化粪池
治安岗
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2.50m以上突出雨篷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2.50m以上突出空调机位
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
第4.2.1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第4.2.2条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①2. 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②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第4.2.4条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