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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拟定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使用功能、用地规模和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特点以及对外部条件的要求,同时根据城市现状情况、城市发展和规划要求,考虑到土地供应的可行性,市政、交通规划与现实条件,配套设施与公共设施规划情况,环境 保护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的要求,保障周围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然后提出规划选址意 见书。
规划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严肃认真 地对待,一般应遵循下列工作步骤。
(1)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拟定与通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单位的申请对其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依据城市规划、有关法规、经济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划选址原则,并经与计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基层地方政府充分协商和协调,取得了建设用地和建设条件的保障 条件,方可确定项目的建设地址和用地范围,并以选址意见书的方式通知建设单位。如果 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选址时已经明确地提出了拟建的建设地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新选址项目一样进行工作,然后作出予以确认或者予以否定另选新址的决定,并以选址意见书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拟定选址意见书,除了提出选址理由、条件外,其内容还应包括建设项目选定的地 址、用地范围的红线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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