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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分类与分级
1.道路分类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四类:
(1)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2)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3)次干路。
次干路应与主子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4)支路。
支路应为次于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2.道路分级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Ⅲ级。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作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3.消防车道
(1)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2)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有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3)建筑物的封闭内院、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人内院的消防车道,车道距高层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
(4)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沿街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当建筑 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5)大型民用建筑、超过3000座位体育馆、超过2000座位的会堂和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6)消防车道下管道及暗沟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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