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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2)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4)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
(5)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6)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
(7)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8)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9)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l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b.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10)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11)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型号和车数确定。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5km。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12)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应按每节车厢500~600m2计算,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m2。
(13)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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