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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1.其他项目清单的定义和构成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以外,因招标人的特殊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项目和相应工程数量的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部分和投标人部分组成。
2.其他项目清单的列项内容
⑴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
1)预留金。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这种变更主要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有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以及在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等;
2)材料购置费。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由招标人采购的拟建工程材料费。
⑵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费。
1)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2)零星工作费。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要的费用。
3.其他项目的编制规定
⑴招标人填写的内容随招标文件发送到投标人(或标底编制人),其项目、数量、金额等内容规定投标人(或标底编制人)不得随意改动。
⑵由投标人填写部分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中,招标人填写的项目与数量,投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必须进行报价;如果不报价,招标人有权认为投标人就未报价内容提供无偿服务。当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列项不全时,投标人可白行增加列项,并确定该项目的工程数量及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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