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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的一般规定
⑴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⑵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⑶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⑷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⑸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①贮存量不超过l.0t的甲类物品库房;
②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③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④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⑹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⑺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⑻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⑼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⑽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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