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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埋深
基础埋深是指设计室外地坪到基础底面的距离。根据基础埋深的不同,基础分为浅基础和深基础。一般情况下,当基础理深大于或等于5m或基础埋深大于或等于基础宽度的 4倍时,叫深基础;基础埋深小于5m或基础埋深小于基础宽度的4倍时,叫浅基础。确定基础埋深时,应优先考虑浅基础。
(1)基础埋深由以下原则决定:
1)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5)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2)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理深不宜小于0. 5m.
(3)高层建筑夜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 度的l/15;桩箱或桩役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 1/20。 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4)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 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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