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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按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类
(1)耐火等级取决于建筑物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它的单位为小时。
1)构件的耐火极限。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 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 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失去支持能力一一非承重构件失去支持能力的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板等受弯 承重构件,挠曲率发生突变,为失去支持能力的情况,当简支钢筋混凝土梁、楼板和预应 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跨度总挠度值分别达到试件计算长度的2%、3.5%和5%时,则表明试件失去支持能力。
完整性一一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时,表示试件的完整性被破坏。
隔火作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高到1400C,(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任一测点的温度到达2200C时,则表明试件失去隔火作用。
2)构件的燃烧性能。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不燃烧体:即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天然石材、人工石材、金属材料构件等。
燃烧体:即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木材构件等。
难燃烧体:即用难燃烧体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例如沥青混凝土构件、木板条抹灰的构件均属难燃烧体。
(2)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1的规定
名 称 |
耐火等级 | ||||
构件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 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3.00 |
承重墙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2. 50 |
不燃烧体2.00 |
难燃烧体0. 50 |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烧体1. 00 |
不燃烧体1. 00 |
不燃烧体0. 50 |
燃烧休 | |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2. 00 |
不燃烧体1. 50 |
难燃烧体0. 50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烧体1. 00 |
不燃烧体1. 00 |
不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0. 25 | |
房间隔墙 |
不燃烧体0. 75 |
不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0. 50 |
难燃烧体0. 25 | |
柱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2. 50 |
不燃烧体2.00 |
难燃烧体0. 50 | |
梁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1. 50 |
不燃烧体1. 00 |
难燃烧体0. 50 | |
楼板 |
不燃烧体1. 50 |
不燃烧体1. 00 |
不燃烧体0. 50 |
燃烧体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1. 50 |
不燃烧体1. 00 |
燃烧体 |
燃烧体 | |
疏散楼梯 |
不燃烧体1. 50 |
不燃烧体1. 00 |
不燃烧体0. 50 |
燃烧体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烧体0.25 |
难燃烧体0. 25 |
难燃烧体0.15 |
燃烧体 |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与最多允许层数以及最大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相关,应符合表 2-2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2-2
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备注 |
一、二级 |
见注① |
2500 |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丽积可适当放宽
2.托儿所、幼儿同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
三级 |
5层 |
1200 |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 筑(室)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 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
四级 |
2层 |
600 |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
注:①指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和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②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 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③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一2005)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3)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年版)]的规定,高 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3的 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3
耐火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3. 00 |
不燃烧体3.00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2.00 |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烧体1. 00 |
不燃烧体1. 00 | |
房间隔墙 |
不燃烧体0. 75 |
不燃烧体0. 50 | |
柱 |
不燃烧体3. 00 |
不燃烧体2. 50 | |
梁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1. 50 | |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1. 50 |
不燃烧体1. 00 | |
吊顶 |
不燃烧体0. 25 |
难燃烧体0. 25 |
根据高层建筑的高度、层数、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及扑 救难度等因素分类。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将高 层建筑分为两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4)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根据表2-5选择,该表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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