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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按建筑层数和总高度分类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 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 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4)建筑高度: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 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 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辽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 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5)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 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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