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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抗震验算规定;
结构抗震验算包括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和抗震变形验算两个方面。
1.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
(1)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L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2.抗震变形验算
(1)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弹性变形验算
下表所列各类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应超过下表中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
(2)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
1)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①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高大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横向排架;
②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③高度大于150m的钢结构;
④甲类建筑和9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⑤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结构。
2)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①“采用时程分析的房屋高度范围”且属于“竖向不规则的类型”的高层建筑结构;
②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③板柱-抗震墙结构和底部框架砖房;
④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钢结构。
3)结构薄弱层(部位)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不应超过下表中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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