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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设施的设置
㈠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
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地上房间和地下有窗井且可开启窗户的房间)。
3.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除外)。
4.中庭
㈡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⑴长度不超过60m且两端有外窗时可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应≥走道面积的2%。
⑵长度不超过60m但无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⑶长度超过60m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面积超过lOOm2,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⑴有可开启外窗时,可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应≥该房间面积的2%。
⑵地上无窗房间或固定窗的房间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⑶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机械排烟。
3.中庭
⑴净空高度 ⑵净空高度虽<12m的中庭,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⑶净空高度>l2m的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4.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无窗井),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地下室排烟时同时设送风,送风量≥排烟量的50%。 ㈢注意事项 1.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2.排烟口距最远点水平距离不超过30m。机械排烟口风速宜≤1Om/s。 3.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烧物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应≥1m。 4.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 5.地下室排烟时,同时设送风系统,送风量宜≥排烟量的50%。 6.机械排烟的风速采用金属风道时,应≤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应≤15m/s。机械加压送风风口风速宜≤7m/s,机械排烟口风速宜≤lOm/s。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