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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规划要求
⑴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他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②快速路上的机动车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③与快速路交会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④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⑵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②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⑶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⑷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②支路应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连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③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④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7―1和表7―2中所规定的数值的一倍。
⑸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b.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
c.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d.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e.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②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⑹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当量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环形交叉口上的任一交织段上,规划的交通量超过1500辆/h当量小汽车数时,应改建交叉口。
⑺在原有道路网改造规划中,当交叉口的交通量达到其最大通行能力的80%时,应首先改善道路网,调低其交通量,然后在该处设置立体交叉口。
⑻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的3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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