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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系统
⑴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⑵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
⑶城市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和表7―2的规定。
⑷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
⑸城市主要进出口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⑹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rn2。
⑺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
⑻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 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⑼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形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形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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