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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交通
⑴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⑵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①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l200辆/h时;
②通过环形交又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l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
③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
④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l000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l5min。
⑷人行天桥或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者下建筑物密切结合;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宜≥50m2。
⑸地震多发地区的城市,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宜采用地道。
⑹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距须≤160m。区内的道路网密度可采用l3~18km/km2。
⑺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用1O~15m,共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⑻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0.8~1.0人/m2计算。
⑼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宜≤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宜≤100m。
⑽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宜≤100m,并不得大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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