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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建筑经济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0·2014-06-20 16:45:31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一级建筑师考试《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知识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经整理更新完毕,供各位考友参考。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000年版本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含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依据

  第二条:设计项目内容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入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入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关于第一条合同的依据,合同文本中列出了三条:①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②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③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关于设计收费,在文本中特意注明第一次要付20%的定金。勘察业务定金为30%

  关于第六条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按时提供资料,不得要求设计入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方做出重大修改,造成设计入设计需要返工时需另订补充协议。

  发包方要求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支付赶工费。设计入责任:按合同规定提交合格的资料。

  关于第七条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不退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但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支付全部设计费。逾期不付费的应支付违约金。

  设计入应负责对设计文件中的错误和遗漏做出补充及修改。

  因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入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设计入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设计入延误交图时间,每延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2‰。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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