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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000年版本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含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依据
第二条:设计项目内容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入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入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关于第一条合同的依据,合同文本中列出了三条:①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②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③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关于设计收费,在文本中特意注明第一次要付20%的定金。勘察业务定金为30%
关于第六条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按时提供资料,不得要求设计入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方做出重大修改,造成设计入设计需要返工时需另订补充协议。
发包方要求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支付赶工费。设计入责任:按合同规定提交合格的资料。
关于第七条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不退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但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支付全部设计费。逾期不付费的应支付违约金。
设计入应负责对设计文件中的错误和遗漏做出补充及修改。
因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入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设计入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设计入延误交图时间,每延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2‰。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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