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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三级)=12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三级)=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 可设置汽车库。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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