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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⑴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9―1的规定。
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9一l
指标级别 |
用地指标(m2/人) |
指标级别 |
用地指标(m2/人) |
Ⅰ
Ⅱ |
60.1~75.0
75.1~90.0 |
Ⅲ
Ⅳ |
90.1~105.0
≥105.1~120.0 |
⑵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⑶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9―2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⑷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⑸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150.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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