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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与注册的条件

|0·2014-04-08 15:48:2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一级建筑师考试《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考点: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与注册的条件,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

  我国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在中央设立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在地方,设立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

  注册的条件

  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除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不能注册的之外,均可注册。

  不能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有国务院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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