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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级建筑师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高度控制

|0·2014-03-18 15:28:3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一级建筑师考试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高度控制,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建筑高度控制

  (一)建筑层数

  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建筑物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类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二)平均层数

  指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平均层数(层)=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之和(┫)

  一般常用于居住区规划,此时又称为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面积总和(┫)/住宅基地面积总和(┫)

  (三)极限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m.以控制建筑物对空间高度的占用,以保护空中航线的安全及城市天际线控制等,应遵照城市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有时,也采用最高层数来控制,但二者含义略有不同。

  (四)建筑高度的限制

  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限制,这一高度限制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最高处之间的高差。某些情况下,也有以绝对海拔高度作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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