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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格证书(表)的补办方法
一、补办资格证书的时间和程序
(一)资格证书补办申请每年3月1日―15日受理一次。省中直考生办理地点: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三楼,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联系电话:0431―89995770。
(二)当年领取的资格证书若丢失,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补证。2010年以后的会计职称证书请与财政部门联系、2011年以后的卫生护士证书请与卫生部门联系。
(三)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到当地报考机构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均须原件):
1、所在单位出据的当事人职工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
2、要求补办证书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注明证书名称、证书国家编号、并详细说明补办理由,否则不预受理)。
3、本人填写的补办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可由此下载--> 补办资格证书申请表.doc。申请表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办理。
4、《资格考试报名表》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6、与原证书照片相同底板的1寸照片2张(粘贴在申请表正面右下角空白处)。
7、补办证书还须提供刊登证书作废声明的市级以上报纸。由当事人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作废声明内容为:声明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丢失的资格证书名称、证书国家编号、考试时间。声明内容不全的不预受理。
(四)当地报考机构应将当事人申请补证的材料(申请书、申请表、资格证书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考试报名表》复印件、或损坏的原证件、照片、报纸等)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汇总后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省人事考试中心汇总后,依据相关规定上报国家。
(六)逐级通知当事人办理结果,并由当事人本人持正式有效身份证到当地报考机构领取新的证书。
(七)补办证书不收费。
(八)如发现利用更换资格证书证之机,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按人社部12号令严肃查处。
二、补办《资格考试报名表》时间和程序
(一)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是本人十分重要的人事档案材料,关系到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直至退休后的相关待遇。该表在本人领取证书时一并领取,必须交本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必须及时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妥善保管。
(二)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丢失,按资格考试报名表审批管理权限办理补办事宜。《资格考试报名表》在当地报考机构审批管理的,由当地负责受理补办;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原省职考办)管理审批的,逐级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2010年以后的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表请与财政部门联系、2011年以后的卫生护士资格考试报名表请与卫生部门联系。
(三)《资格考试报名表》补办申请每年3月1日―15日受理一次。省中直考生办理地点: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三楼,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联系电话:0431―89995770。
(四)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到当地报考机构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均须原件):
1、由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详细说明补办原因)。
2、本人填写的《补办〈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可由此下载--> 《补办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表》.doc)。申请表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办理。
3、重新填写并加盖公盖的《资格考试报名表(补办)》一式两份(可由此下载--> 《资格考试报名表(补办)》.doc)。
4、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证审核后退还本人。
5、所取得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证审核后退还本人。
(五)当地报考机构应将当事人申请补办的材料(申请书、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照片等)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上报。
(六)当事人按考试机构通知,持正式有效身份证、资格证书到当地报考机构领取补办的《资格考试报名表(补办)》。
当事人领取新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后,必须及时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七)补办《资格考试报名表》不收取费用。
(八)如发现利用补办资格考试报名表之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考试报名表》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按人事部12号令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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