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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旁设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大于0.45;骑楼底层外墙到道路红线3.5米;净高3.6米;骑楼地面应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高出路边界0.1-0.2
2. 小区路设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不计算
3. 配建停车场属于公建用地,居民小汽车停方场属道路用地
4. 居住区规划的总用地分别为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二类
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为1.5M2/人
6. 居住区的室外儿童游戏场的适用坡度应为0.3-2.5%
7.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 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停车总数不超过50辆时可设一个出入口
客车进出口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和出站口
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
站场停车超过50辆,应按组设汽车水箱供水点
9.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主体部分与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汽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米
10. 广场地面坡度,一般满足排水0.3%--3%,尤以0.5%--2%为宜
11. 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消防车道净高不宜小于4M
建筑的沿街部分超过160M时,应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
12. 易受积水雨水影响的楼地面应比同层相邻使用空间部分低20-50,以免溢水
13. 居住区住宅建筑应避免视线干扰,窗对窗及阳台视线干扰距离不宜小于18米
14. 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15. 汽车坡道出入口与平地相衔接按坡度1/2 i‰计
16. 残疾人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2.5M,横向坡度2.5%
17. 当建筑设有进车道时,室内地坪应尽可能接近室外平整地标高,一般室内外高差为0.15M
18. 考虑地下水位、地质条件,地下水低的地段,可考虑挖方,减少建筑基础埋深,地下水位高的地段不宜挖方
19. 居住区干道有纵坡控制要求应大于0.3%坡,宜平缓,稍低于附近居住区用地的标高
20. 建筑物坡道,汽车一般最大8%,手推车不大于6%,电瓶车不大于4%,自行车可不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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