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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前期简述
设计前期工作的形成。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建筑师基本是受雇于业主,为业主或协同业主作建筑项目开发起动工作,即拟订粗线条有实用价值和控制性强的设计文件:含评估、立项、概算及规划等工作。
一个建设项目提出开发的设想阶段,即投资前阶段又称设计前期工作阶段。这个阶段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其最终投资决策做出项目评估报告等三项内容,达到最终建筑立项目标。
设计前期工作除能完成建筑立项外,还要对即将委托设计和具体施工提供一份按国家有关的各项政策编制的可靠性高、各项指标完善、远近分期明确的文件。
这个设计前期工作文件,首先要有较实际的可行性,前期工作的目的是建筑策划,它要体现出较高的政策性、较周密的技术性、较实际的经济性,以达到较准确地控制后期建筑开发阶段实施进程的目的。
设计前期工作的优劣。主要靠建筑师从事设计和管理工作经验的积累。从宏观的建筑实践中,得到微观的建筑感知,来完成前期工作。建筑师的建筑感知在建筑开发中,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和技术资源,还能预见到成果的发展和规模。所以建筑师建筑感知的博才和预见性是建筑开发和投资经营成败的关键。
我国的建筑师,多年来仅仅是执行国家的建设计划指令,通常设计前期工作由国家省市各级计委、建委制定,所以设计人对前期工作比较陌生。近年来建筑市场上由企业和个体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逐渐增多,开始有请建筑师参与制定项目建议书的情况。我国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中国的注册建筑师制度都要求我国建筑师能全面掌握国内外的基本建设程序及内容,以便与国际建筑市场相接轨。
具体地说,各国的建筑体制及营造方式均有不同的特点,但是总的说来,在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国家中,其建筑营造方式(包括设计业务管理)又有通用的一些方面。
一、建筑设计体制
按我国现行的设计体制,建筑师在方案(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与国外许多国家相似,主要的差别在于:
1.国外在施工图文件中,除施工图外,对施工说明书的要求比较详尽;
2.国外的业主,往往要求建筑师协助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并负责开标、评标方面的工作;
3.国外的业主,还要求建筑师在施工期间,负责有关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定期下工地视察工程进度及质量,签署分期付款证明书,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及变更指令,以及工程最终验收等工作;
4.以上3个方面的工作,国外均有标准的合同文本,其中明确记载了建筑师的服务范围、内容、义务、权利及责任。除了以上正常业务之外,业主还可能提出委托部分设计前期工作(拟订任务书、场地分析及场址选择、建筑策划等)以及工程后期工作(工程后评价,维修管理规划等),并订有专门的合同文本。
二、建筑营造方式
迄今为止,国外比较通行的仍是以业主、建筑师、承包商等三边关系为基础的常规建设程序;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出现了一些非常规的建设程序,如“快轨建造法”及“设计一营造法”等。
在国外的建设程序中,建筑师是设计的总负责人,与业主签订设计协议,并负责协调各专业(结构、设备、绿化、估算等)的设计,还代表业主办理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有关工作。专业设计师由建筑师聘用,或由业主征得建筑师同意后直接聘用。
施工图文件的内容包括:说明,场地(含公用设施图),建筑平、立、剖内外详图,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及其他设施专业图等。施工图要满足如下要求:(1)与设计意图一致;(2)结构的整体性;(3)安全性;(4)耐久性;(5)符合规范;(6)正确的施工顺序;(7)正确的加工安装;(8)适当允许误差;(9)经济性;(10)材料可供性;(11)建筑物有位移可能;(12)符合工业标准;(13)防潮及防气候影响;(14)保温隔热;(15)其他声、光等对建筑的损害共15条。
三、建设程序法规与内容
(一)我国与国外的基本建设程序比较
1.提出项目建议书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进行项目评估
4.编制设计文件
5.施工前准备工作
6.组织施工
7.交付使用
8.工程后期工作(按建筑师服务范围)
9.合同:项目计划施工
(二)我国勘察设计行业的主要法规
在市场竞争中,除国家(或地方)制订了一些必要的法规(如建筑师注册法等)之外,一些行业性的协会、学会也制订了一些职业道德准则,以保证比较公平的,有序的竞争。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法规文件中,其部分主要参考资料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5.民用与工业建筑设计周期定额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7.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8.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9.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1.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12.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13.勘察设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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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设监理试行规定
15.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
16.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及可行性研究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2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2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5.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2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注:1―16条为原规定法规文件,17-26条为后续重要法规文件。(三)我国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个建设项目从建设前期工作到建设、投产,要经历几个循序渐进的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身的工作内容。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一般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包括以下7项内容: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结合行业和所在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
2.在勘察、试验、调查研究及详细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项目的咨询评估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
4.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
5.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组织施工,并根据工程进度,作好生产准备;
7.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经投料试车验收合格后,正式投产,交付生产使用。
四、项目建议书
它是建设项目发展周期中的最初阶段,提出一个轮廓设想,从宏观上考察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其主要作用是国家选择建设项目的依据。涉外项目建议书一经国家批准即为工程立项,而随后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可对外展开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有以下6条:
1.建设项目提出依据和缘由,背景材料,拟建地点的长远规划,行业及地区规划资料;
2.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初步设想论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可行性及协作可靠性;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设计、施工项目进程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分析与初估。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它是指建设项目决策前,通过对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条件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可能的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和预测建成后的经济效益等。为达到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上的盈利合理性、建设的可能和可行性,业主委托有资格的设计院或咨询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它作为项目投资决策后设计任务、银行贷款、合同、订货、审查及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执照的依据和附件,它的编制必须在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政策、法规指导下完成。同时,还要有相应项目建设请示批复、环境测试、市场调查、自然、社会、经济方面的有关资料等作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有10条:
1.总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需求预测和建设规模;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
4.建设条件和场址方案;
5.设计方案;
6.环境保护;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估算;
8.实施进度建设;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0.社会及经济效果分析。
六、项目评估报告
它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意见,对最终决策项目投资是否可行进行认可,确定最佳投资方案。项目评估报告和决策内容有4项:
1.全面审核报告中反映的各项情况是否确定;
2.分析报告中各项指标是否正确;
3.从企业、国家和社会三方面,综合分析和判断工程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分析和判断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客观性,对项目做出取舍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最终投资限额规定的决策,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有审批权限的各级部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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