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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厅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座以上;
大 型 1201―1600座;
中 型 801―1200座;
小 型 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3.0.2 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4.0.6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厕所厕位数比率为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m长小便槽,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3)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厕位。
5.1,1 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坐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m;向大幕投影线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m。
5.1,3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坐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5.1,4 镜框式舞台面距第一排坐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m,且不应大于1.1m.
5.2.3 坐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 短排法坐席排距,硬椅不应小于0.8m;软椅不应小于0.9m。
5.2.5 短排法每排坐位排列数,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 过11座。
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 池座首排坐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
5,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m的台阶。
5.3,6 坐席地坪高于前排0.5m时及坐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 杆。
5.3.7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子O.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6.1.3 舞台的主台、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 主台上空应设栅顶,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m。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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