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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桩台时,应作抗冲击验算和抗剪验算。
2.有地下室的高层建筑,采用桩基时,可取承台面标高与地下室底板标高相同;底板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3.结构圈梁平面图、总平面的管沟平面图常用比例是1:200;1:500。
4.计算挡土墙的土压力,地基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应按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为1.0。
5.粘性土的液性指标数TL为0-0.25,为硬塑粘土。
6.对于一级建筑物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时,取土钻孔不得少于6个。
7.挡土墙应设置泄水孔,其间距宜取2-3米;孔眼尺寸不宜小于φ100。
8.碎石土为粒径大于2的颗粒超过全重50%的土。
9.砂土为>2不超过50%;但>0.075超过50%的土。
10.粘性土为塑性指数Ip>10的土;Ip>17的土为粘土;Ip=10-17的土叫粉质粘土。
11.粉土为介于砂土与粘土之间,Ip≤10,且>0.075不超过全重的50%的土。
12.膨胀土吸水膨胀、失水收缩、其自膨胀率大于或等于40%的粘性土。
13.湿陷性土为浸水后产生附加沉降,其湿陷系数≥0.15的土。
14.宜设沉降缝的部位;平面的转角处;高度差异和荷载差异处;长高比过大的砌体承重结构或框架的适当部位;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明显差异处;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15.沉降缝宽度 二、三层50-80; 四、五层80-120; 六层以上>120。
16.室内地坪和地下设施的标高,应根据预估沉降量予以提高,建筑物各部分联系时,可将沉降较大者标高提高。
17.建筑物与设备之间,应留有净空,当建筑物有管道穿过时,应预留孔洞,或采用柔性头。
18.减少沉降和不均匀沉降措施:选用轻型结构,减轻墙体自重,采用架空地板代替室内填土;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用覆土少,自重轻的基础型式;调整各部分的荷载分布,基础宽度或埋置深度;对不均匀沉降要求严格的建筑物,可选用较小的基底压力。
19.建筑物沉降观测要求:在一个观测区,水准点不应少于3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应少于4次;竣工后的观测,第一年不少于3-5次,第二年不少于2次;沉降观测点,一般设置在室外地面以上,外墙(柱)身的转角及重要部位,数量不少于3个。
20.有条件时,宜利用堆载预压过的建筑场地;堆载量不应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堆载不宜压在基础上,大面积的填土宜在基础施工前三个月完成。
21.无筋扩展基础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轻型厂房;混凝土强度可为C15。
22.对于三层及以上房屋,长高比≤2.5;当2.5<长高比≤3时,宜做到纵横墙不转折或少转折,并应控制其内横墙间距或增强基础刚度和强度;当房屋的预估最大沉降量≤120时,其长高比可不受限制。
23.柱下条形基础梁的C20,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翼板厚度≥200;当≥250时,变厚度坡度≤1:3。
24.柱下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外伸,其长度为第一跨距的0.25倍,钢筋满足计算要求,顶部钢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小于底部受力筋的1/3面积。
25.筏形基础的混凝土≥C30;地下室混凝土外墙≥250;内墙≥200;双面设钢筋,≥φ12,@300。
26.对12层以上建筑的梁板式筏基,底板厚度与最大双向板格的短边净跨之比≥1/14,且板厚应≥400。
27.当筏板的厚度≥2000时,宜在板厚的中间部位设双向钢筋,≥φ12,@300。
28.当高层与裙房设沉降缝时,高层基础埋深应大于裙房基础的埋深≥2M;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沉降缝地面以下处应用粗砂填实;不设沉降缝时,宜在裙房一侧设后浇带,后浇带的位置宜设在距主楼边柱的第二跨内;当不允许设沉降缝和后浇带时,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验算时需考虑地基与结构变形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
29.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拟建工程概况;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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