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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一)

|0·2013-02-05 16:34:29浏览0 收藏0

  1、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2、设计依据 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

  3、供配电系统

  3.1 变配电室

  (l)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l条及JGJ/T16-92第4.2.l条的要求。

  (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l.6条)。

  (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

  (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冷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

  (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

  (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

  供配电

  (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T16-92第3.4.5条、3.4.6条及3.4.7条的规定。

  (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这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

  (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 4.1.2条)。

  (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

  (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的规定。

  (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

  (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 方装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 6.0.10条)。

  (8)从10(6)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 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 3.2.3条)。

  (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 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GB50055-93第 2.5.1条三款和 2.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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