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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考试考场必备之重点规范(已标记)一

|0·2013-01-23 16:01:0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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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托学校老年建筑篇精简摘要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m 音体活动室 3.6m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他房间 1/8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污水池 (1位) 大便器/沟槽(4位) 小便槽(4位) 盥洗池 (6~8个) 淋浴(2位)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室50 m2 喂奶室15 m2 配乳室 8 m2 卫生间10 m2 贮藏室6 m2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生活用房 1.8M(双面布房) 1.5M(单面布房或外廊) 服务供应用房 1.5M(双面布房) 1.3M(单面布房或外廊)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乳儿室 150 LX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LX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LX 卫生间、洗衣房 30 LX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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