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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防潮和防水
第4.3.1条 屋顶的排水系统应严防渗漏;藏品库房的地下层室内和地面层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第4.3.2条 水池、喷泉不应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布置。
第四节 光照要求
第4.4.1条 藏品库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应小于3mm,并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阳光直射的装置。收藏对光特别敏感藏品的库房可选用过滤紫外线、吸收红外线的玻璃,或在玻璃上进行滤膜处理。
第4.4.2条 藏品库房室内和对光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应选用白炽灯,并有遮光装置。陈列室内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线少的光源。
第4.4.3条 陈列室的一般照度应根据展品类别确定,推荐值参照表4.4.3。
展品照度推荐值 表4.4.3
| 展品类别 | 照度推荐值(LX) |
| 对光不敏感:金属、石材、玻璃、陶瓷、珠宝、搪瓷、珐琅等 | ≤300(色温≤6500K) |
| 对光较敏感:竹感、木器、藤器、漆器、骨器、油画、壁画、角制品、天然皮革、动物标本等 | ≤180(色温≤4000K) |
| 对光特别敏感:纸质书画、纺织品、印刷品、树胶彩画、染色皮革、植物标本等 | ≤50(色温≤2900K) |
第4.5.1条 若大气环境中的烟雾灰尘或有害气体的日平均浓度超过限值,设置通风或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对新风采取过滤净化措施。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烟雾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 表4.5.1
| 污染物类别 | 浓度限值(mg/┫) |
| 烟雾灰尘 | 0.15 |
| 二氧化硫(SO2) | 0.01 |
| 二氧化氮(NO2) | 0.01 |
| 臭氧(O3) | 0.01 |
| 一氧化氮(NO) | 0.05 |
| 一氧化碳(CO) | 4.00 |
第4.5.2条 锅炉房、熏蒸室、化学实验室等用房应与藏品库房和陈列室间隔一定的距离,废气排放应作净化处理。
第4.5.3条 固定的保管和陈列装具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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