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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

|0·2012-12-31 17:19:57浏览1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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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 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 (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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