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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0·2012-12-27 17:08:5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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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1条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 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 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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