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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定
一、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规定: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一一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一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 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 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篷,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 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 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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