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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中建筑物的布置与相邻场地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
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