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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1.关于超高层建筑的设置规定
在超高层建筑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关于一级保护对象的设置规定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8)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2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