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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
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对于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功能、档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一、系统设置范围和保护等级的划分
1.高层民用建筑
( l )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多层及单层建筑
( 1 ) 9 层及 9 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 2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 3 )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 4 )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
( 5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 1 类汽车库、高层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口的汽车库。
3 地下民用建筑;
( 1 )铁道、车站、汽车库( I 、II类) ;
( 2 )影剧院、礼堂;
( 3 )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4 )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4.保护等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6—1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