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二、隔声构件的隔声特性
外部空间的声音通过围护结构传到建筑空间中时会使声能降低,称为围护结构的隔声。若声源在空气中发声,则围护结构隔绝的是经过空气传播到达的声音,称为“空气声隔绝”;若声源是直接在围护结构上撞击,引起围护结构的振动,而使声音辐射至邻室,则围护结构对这部分声音能量的隔绝作用,称为“固体声或撞击声的隔绝”。
(一)空气声隔绝
1. 透射系数和隔声量
工程上常用隔声量 R 来表示构件对空气声的隔绝能力.它与透射系数τ的关系是:
或 τ=10-R/10 (3-26)
若一个构件透过的声能是人射声能的百分之一,即 =0.01,则R=20dB。构件的透射系数越大,则隔声量越小,隔声性能越差。
2.隔声频率特性和隔声指标
同一构件对不同频率的声波有不同的隔声量,工程上常用125~4000Hz的6个倍频带或100~3150Hz的16个1/3倍频带的隔声量来表示某一构件的隔声性能,称为构件的隔声频率特性曲线。
表示构件的隔声性能的单值指标主要有两种:
(1)平均隔声量:各频带隔声量的算术平均值;
(2)计权隔声量:综合考虑人耳听觉频率特性和一般构件的隔声频率特性,将所测得的隔声频率特性曲线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参考曲线按一定方法比较后读取的数值。
3.空气声隔声标准
我国2005年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规定,住宅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我国2006年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中规定,住宅建筑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
我国颁布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中规定的包括住宅建筑、学校建筑、医院建筑以及旅馆建筑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标准见表3-3一表3-6。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