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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照明质量
照明质量包括一切有利于视功能及舒适感,易于观看和安全美观的亮度分布。眩光、颜色、均匀度、方向性、扩散、亮度和亮度对比都影响视度和观看的能力,因此是与照明质量有关的因素,都应在照明设计时予以考虑。
(1)照度均匀度:照度均匀度指室内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1)公共建筑的工作房间和工业建筑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2)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3)有彩电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主摄像方向上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场地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
(b)场地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c)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
(d)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2)眩光限制
眩光是在视野内形成干扰视觉或使视觉不舒适或产生疲劳的高亮度。按照它形成的原因可分为直接眩光、反射眩光及光幕反射三类,在照明设计时应加以限制。
1)直接眩光限制
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附录A中,对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彩用统一眩光值(UGR)来评价。UGR与背景亮度、观察者方向的每个灯具的亮度,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以及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有关。表 2—12给出一些建筑UGR值示例。
室内一般照明控制直接眩光的方法是限制灯具的亮度。
对于直接型灯具,为了限制直接眩光,照明设计标准对其最大遮光角提出要求,如表 2—13所示。
增大眩光源的仰角,即提高灯具的悬挂高度,也是限制直接眩光的方法之一。
2)反射眩光的限制
可用下列方法减少人工照明产生的反射眩光:
(a)降低光源亮度,选用低亮度光源或在灯具内使用适当的遮光或扩散材料;
(b)改变灯具或工作面的相对位置,使镜面反射光不射人眼睛;
(c)提高环境照度,使引起反射的光源在识别物上形成的照度在总照度中所占的比例减少;
(d)改变工作表面的反光特性,减弱镜面反射引起的反射眩光。